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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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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20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 防制設備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 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 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主要指公私場所為處 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所設置或採行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 或裝置。 二、本案貴公司欲辦理工廠設備登記,函詢廠內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 屬「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一節,查該廢棄物焚化處理 程序設備(即回轉式焚化爐)係以漿紙污泥、廢塑膠及廢木材為原料 ,經燃燒產生熱能,再將熱能導入廢熱鍋爐而產生水蒸氣,應與前述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定義不合;另查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 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104 年 9 月 24 日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所有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係屬廠內廢棄物自行再利 用設備。對於所詢廠內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設備,於工廠設備登記時 ,應歸類為「生產設備」或「公害污染防制設備」之疑義,屬工廠管 理範疇,建議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釐清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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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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