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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司生煤含硫量稽查結果超出許可證核定上限值,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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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23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生煤含硫量稽查結果超出許可證核定上限值,是否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許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 第 2 項規定,許可證登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 之核定方式如下:(一)設計操作條件範圍。(二)無設計值時,以 試車檢測或實際運轉經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範圍為依據。 二、本案○○公司使用之生煤含硫量,經貴局稽查結果超出操作許可證核 定上限值,建議仍應查明○○公司操作許可證登載之生煤含硫量核定 方式,是否係依前述規定,無生煤含硫量之操作條件設計值,而以試 車檢測之操作條件進行核定,再據以判定是否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規定。 三、另業者如因每批所使用之生煤含硫量不同,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 或變更者,得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一次申請未來 5 年內 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 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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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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