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61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規定,同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6 條、第 58 條至第 61 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七 、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二、上述所稱之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係 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 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另貴局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 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具體客觀之證據 ,併予審酌,再據以判定是否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大量 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情形。 三、本案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