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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廠申請許可變更,因新增製程產生之兩股廢水採貯留後委託處理,新增貯留設施,原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水質水量不變,是否須辦理功能測試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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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552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工廠申請許可變更,因新增製程產生之兩股廢水採貯留後委託處理, 新增貯留設施,原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水質水量不變,是否須辦理功能 測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 )者,變更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污泥處理設施、 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污泥每日最大產生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事項,應進行功能測試。 二、該事業之變更應由所在地環保局認定是否僅為新設貯留設施,後續採 委託處理,無涉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原廢(污) 水處理設施之變更,可免除功能測試,後續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貯留設施應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 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 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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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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