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違章工廠未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文件),說明二所述瑕疵之「補正」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008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本署 98 年 8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80076049 號函有關違章工廠
未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文件),說
明二所述瑕疵之「補正」,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以 101 年 7 月 3
日通過臨時工廠登記第一階段審查核備函申請排放許可證展延,經貴
局核准,惟○○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已於 102 年 4 月 3 日駁回補
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故已核發之排放許可證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考
量○○公司前次之申請已為客觀上無法提出申請通過之臨時工廠登記
補正,故貴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其排放許可證。而是否
得有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第 119 條之適用,請貴局依事實認定
之。
二、綜上所述,○○公司應重新向貴局申請排放許可證,且申請案通過前
,廢(污)水不得排放。後續貴局應追蹤本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進
度,倘該公司未能於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期限
內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應視其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許可申請審查
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文件,
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