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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列管事業未取得貯留許可貯留廢(污)水,經貴局命停工後,倘製程廢水依法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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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77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列管事業未取得貯留許可貯留廢(污)水,經貴局命停工後,倘製程
廢水依法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函述「……將事業於製程產生之廢水以一般廢棄物(廢棄物代碼
:D-1799 廢油混合物)依法委託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
……,得否向本局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後即恢復製程作業」一
節,請貴局逕行確認其性質為廢水或廢棄物,以釐清其法規之適用。
如其已採行改變製程設施措施後,製程廢水已不具廢水特性,自不適
用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管制。如認定為液體廢棄物,則該事
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承上,倘貴局認定其仍具廢水特性,該事業後續並以桶裝、槽車或其
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
外,廠內貯流之廢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
辦法第 7 條規定,其貯留設施,應申請貯留許可文件;其清除及後
續處理行為,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0 條規定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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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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