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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貯留許可申請之水量計測設施裝設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不應處理RO純水設施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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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502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貯留許可申請之水量計測設施裝設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不應
處理 RO 純水設施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已規定廢(污)水須經處理
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
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故倘貴公司 RO 純水設施廢水及未接觸冷
卻水已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不應與實驗廢水及生活雜排水匯流處理。
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委
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
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其目的係為確實掌握委託者及受託者之進流水及
出流水量,以確認受託者端之廢(污)水皆已確實進流至委託者之廢
(污)水處理設施,故實務上雖為單一管線亦不宜採用同一組水量計
測設施。惟若本案生活雜排水及實驗廢水出流管線已裝設水量計測設
施,且匯流後設置水量計測設施實際有困難,經核發機關現勘確認所
有廢(污)水出流管線皆已裝設水量計測設施並經核發機關同意者,
得免設置匯流後之水量計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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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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