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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檢核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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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33126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檢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依經濟部工業局 97 年 11 月 13 日工永字第 09700920940 號函(
如附件)說明,再利用機構首次申請身分檢核者,因尚未取得料源,
故不宜要求該機構先檢附再生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
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再利用機構取得身分檢核後,其
所產製之產品仍應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產品
規範。
三、依本署「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三(三)規定,依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事業,應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
號。
四、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作業,本署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提供 4 項主要產品檢核
方式為審核標準,包含:首次申請無須檢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符合相關使用規定之自訂標準,此審核標準係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於受理再利用機構申請再利用檢核時,依其提出資料審查之勾
選項目,請貴局視旨揭公司之實際運作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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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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