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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府函詢「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緩衝地帶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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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274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府函詢「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緩衝地 帶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4 月 11 日府授環空字第 1050118831 號函。 二、依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 標準)第 5 條規定,緩衝地帶指設置於特殊性工業區區界內四周之 綠帶、隔離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另本標 準第 8 條規定,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 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 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 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擴大 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之緩衝地帶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原規定設置。 三、貴府來函說明○○○○經認定屬特殊性工業區且為既設工業區,請查 明其設立當時是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擴大或變更前相關法令等內容是否列有於區界內四周設置綠帶、隔離 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等緩衝地帶規定,依 該等規定管制○○○○工業區緩衝地帶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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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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