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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同一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各相關環保法規之許可證,核准內容不一致應採適用核准內容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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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230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同一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各相關環保法規之許可 證,核准內容不一致應採適用核准內容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有限公司 105 年 3 月 23 日聿陽字第 1050323001 號函 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 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另固定 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再依規 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三、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同一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各相關環保法規之 許可證,若其核准內容有不一致處,是否均可適用各類許可證核准內 容或採最低核准內容進行操作一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 稱操作許可證)係依據污染源之設計值或實際操作最大值申請,故公 私場所除依操作許可證進行操作之外,同時亦需符合其他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之規定。以本次來函工廠為例,操作許可 證核定之操作時數 10 小時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 登載之 8 小時不一致時,雖操作許可證核定上限為 10 小時,但為 同時符合廢清書規定,該廠每日最大操作時數即不應超過 8 小時。 四、因各類環保許可文件依管制目的及範圍不同,核准製程流程與內容則 或有不同,廢清書所載係製程全數物質流向,操作許可證則是與空氣 污染物排放有關的項目。爰此,各類許可文件核定登載內容,需視其 污染管制規範所納管之範疇,並無應以哪一個許可證核定內容為主問 題。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案情形查明確認後,本權責判定並逕復該公 司。 五、另有關該公司來函說明同一污染源設備操作條件之核定,請貴局整合 各類許可證核准內容,以避免核定不一致造成廠商疑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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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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