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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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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213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 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3 月 16 日(105) 中鋼 Y9 字 第 130252-0393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採用活性碳注入設備降低戴奧辛排放量者,需記錄每小時活 性碳注入量。焚化爐正常操作時之活性碳注入量不得低於最近一次採 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所使用同一規格活性碳之平均每小時 注入量,若操作時變更活性碳規格或減少其注入量,應重新進行戴奧 辛採樣分析,測定注入量之下限值。此一規定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焚化 爐平時操作時,其活性碳之注入量即足以吸附所產生之戴奧辛,而非 僅於檢測時始注入較大量活性碳,以求檢測時戴奧辛能符合排放標準 。 三、另依前揭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能依前條規定操作 運轉條件操作運轉之焚化爐,得提出與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時之操作 條件申請替代,報當地主管機關認可,以經認可之操作條件為管制依 據。本案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104 年 10 月執行戴奧辛 檢測且符合排放標準之活性碳注入量,可否作為 104 年 12 月實際 負載偏低時活性碳注入量下限值一節,請貴局逕依權責參考前述說明 ,以能確保焚化爐平時操作,其活性碳之注入量即足以吸附所產生之 戴奧辛為原則,依不同負載情形下,合理核算其平時實際單位廢棄物 處理量之活性碳每小時最低注入量,作為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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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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