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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生煤(煙煤)使用量逾「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所載最大設計(使用)量之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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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080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生煤(煙煤)使用量逾「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 質使用許可證」所載最大設計(使用)量之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5 年 1 月 26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530074100 號函辦 理。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操作許可內容為:「(一)固定污染源名稱 、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 作條件、操作期程。……。」此係規範許可核定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 、製程、燃料、原(物)料或產品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 之操作條件為主,即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於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所核定之許可 條件下進行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規定。 三、另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 件、數值,得有 10% 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 之規定。主要係考量許可證核定之設置及操作條件於實際設置及操作 時,會因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乃於規定中給予 10 % 之容許誤差,以符實際現況。 四、有關貴局所詢生煤(煙煤)使用量逾「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 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所載最大設計(使用)量,未逾「固定污染 源操作許可證」所載最大設計(使用)量(10% 容許差值),是否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一案,因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 件,且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故生煤、石油焦或 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尚無規定得有 1 0% 之容許誤差。倘經查獲業者申報生煤年使用量超過其使用許可證 所載最大設計(使用)量,則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 本案請貴局依前揭規定,本權責依實際情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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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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