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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壓克力樹脂製程,其作業設施之污染源定義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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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075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壓克力樹脂製程,其作業設施之 污染源定義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5 年 1 月 21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影本如附)。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 ,公私場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應提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污染防 制設施說明書,載明污染源、產製期程、原物料使用、控制設備以及 排放量等相關內容,其中,關於污染源設備之填具,倘污染源於同一 作業區中,具相同收集系統或排放狀況之數個污染源,以不影響查核 、管理為原則,得合併核定為作業區進行申請,以簡化業者申請程序 。 三、本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指貴轄工廠從事壓克力樹脂作業程序, 其反應槽、油水分離槽、緩衝冷凝器、冷凝器等設施,是否可合併編 列為一作業區一案,因反應槽之投入原物料數量、反應時間及溫度等 操作條件,與油水分離槽、緩衝冷凝器、冷凝器等設備有所不同,其 排放狀況亦不同,應不宜合併編列為單一作業區,俾利主管機關於查 核與管理作業遂行。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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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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