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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依噪音管制法第14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其中委託撰寫噪音改善計畫書並辦理噪音量測廠商,是否有規定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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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1114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其中委託撰寫噪音改 善計畫書並辦理噪音量測廠商,是否有規定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 可證,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噪音管制法第 20 條規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故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所提出之之噪音改善計畫中辦理噪音測定之機構,應符 合此規定;至於委託「自主改善」及「研究計畫」若未涉及噪音管制 法相關規定時,則應由貴局本權責參辦。 二、104 年 3 月 15 日陸上運輸系統噪音量測方法(NIEAP206.90B)生 效前,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所提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計畫 ,若於 104 年 3 月 15 日前尚未經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核定, 其改善方式及改善過程量測方式,可由貴局視個案情形調整,並由直 轄市、縣市環保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本權責予以核定。惟 至改善計畫辦理完成,有關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改善完成與否之判定 ,應由環保機關自行或具有「陸上運輸系統噪音量測方法(NIEAP206 )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該方法執行量測,確認符合「陸上運輸 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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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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