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玻璃業使用純氧助燃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1116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玻璃業使用純氧助燃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12 月 31 日嘉環空字第 1040034272 號函辦理。 二、依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 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除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 氧分段燃燒者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外,並以排氣 含氧量 15% 為參考基準。前揭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 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達到符合排放標準之 目的。 三、有關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其「玻璃纖維製造程序 」改為純氧助燃,引進外部空氣以保持熔融爐內壓力穩定,各種污染 物是否適用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一節,當熔融爐由空 氣助燃改為純氧助燃時,因排氣氣體量減少致產生壓力差,並非直接 引外氣導入熔融爐,而應係由熔融爐上方排氣處導入外部空氣,以利 進行控壓,屬製程特性並非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依前揭排放標準 規定,本案倘使用純氧助燃,則其各空氣污染物之濃度計算,適用未 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本案仍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確 認後,本權責依前揭規定判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