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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焚化廠煙囪異常排放大量紫色煙霧污染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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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776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焚化廠煙囪異常排放大量紫色煙霧污染物,是否涉及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9 月 18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 10439450700 號函辦 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 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 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述情形,主管機關 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其中所 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 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 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 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而主管機關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 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 物受污染情形等,作為該廠固定污染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相關證 明,本署業於 102 年 1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01604 號函釋 (諒達)在案。 三、本案貴局函詢所轄焚化廠煙囪異常排放大量紫色煙霧污染物,是否已 構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事實一節,建議貴局得參考排放時間、連 續排放久暫、污染態樣、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等,以及檢 附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 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具體 客觀之證據,併予審酌,再據以判定本案是否已構成本法第 32 條所 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事實。 四、請貴局本權責查明並據以適當之處置,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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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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