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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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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詢問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料,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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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751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詢問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料, 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染 防制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9 月 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438961300 號函辦 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 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 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 算方式。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 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亦針對行業製程明定相關排放係 數。 三、有關貴局函詢以製程副產物、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鍋爐或加熱爐之燃 料,其燃燒後所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是否需計算其排放量及繳納空污 費一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即應依上述 規定計算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建請先查明該使用製程副產物 、下腳料或餾餘物作為燃料之鍋爐或加熱爐所屬之製程行業別,並依 上述計量規定附表所對應適用之製程別估算基礎與係數,予以計算所 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空污費。 四、請貴局本權責核算所轄固定污染源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 者付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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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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