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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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使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源化產品從事相關填築作業,是否適用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堆置場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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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1003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使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源化產品從事相關填築作業,是否適用公 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堆置場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12 月 1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40129910 號函。 二、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堆置場, 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 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 上者。惟堆置場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本項 公告係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並 已明定屬營建工地之堆置場,非屬該公告適用對象。 三、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營 建工地係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 四、本案貴局所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垃圾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資源 化產品,從事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作業,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節,建議貴局應先查明該公司從事相關填築作業 之區域,是否屬前揭所稱營建工地,若經查證該區域非為營建工地, 且稽查發現未填築完成之地段現場堆置底渣數量達 7,917 立方公尺 以上,則屬本署公告第 5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 堆置場。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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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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