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署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出水溫度與採驗水質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1069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 之出水溫度與採驗水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 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一、接用自來水者: 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又依該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 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 90 度以上 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 3 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前述飲水機 、飲水檯之出水溫度係指供民眾取水處之出水溫度,爰該飲水機倘若 有冰、溫、熱 3 種溫度,其冰或溫之出水,仍應依規定擇一辦理大 腸桿菌群之檢測。 二、飲用水管理條例係規範自來水淨水場至用戶未經用戶蓄水池、水塔前 之水質,爰經自來水用戶其建築物內之管線、蓄水池及水塔後之水龍 頭出水水質,非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管理範圍。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指標,因涉及自來水用戶之用戶用水設備管理事宜,其取水樣本是 否應採集水龍頭流出的水,請貴署依管理需求逕依權責卓處。 三、建請貴署宣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定期委託經自來水事業輔導的專業清 洗業者清洗水池水塔,清洗時請一併檢修相關設備,並注意水池水塔 硬體結構及周圍環境清潔。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