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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部函詢有關○○○採礦權申請展限案,展限礦區重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部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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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1050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採礦權申請展限案,展限礦區重複「○○○飲用水水 源水質保護區」部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縣政府於民國○○年劃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時是否會商 貴部一節,查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並無規定保護區劃 定時需會商有關機關。 二、查本署前開 104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1040042156 號函釋略 以,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劃定公告前已核准之礦業權,鑑於礦 業權核有期限,屆期為重新之行政處分,該礦業權展限時係由礦業法 之主管機關依礦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該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准駁 ,並非由其他機關執行礦業權展限准駁權。 三、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係依該條例針對有關函詢礦業權展限礦區範圍是 否位屬該轄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 地區」進行查詢,並函復查詢結果及該條例第 5 條規定,避免日後 有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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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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