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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是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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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0944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是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及相關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審查核准。據此,本署於 104 年 8 月 10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64789 號函修正下達「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
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明定受委託機關、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與本署
應執行事項。
二、本署 104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 號公告,公告
事項二所稱「…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各該地
方主管機關之督導」一節,係指受委託機關核發水措計畫後,應同時
副知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依「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
作業查核管理要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辦理,如檢核水措計畫
內容是否符合法規、執行一定比率現場查核與配合本署查核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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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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