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適用法條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0872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適用法條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10 月 15 日環水字第 1043301635 號函。 二、查本署 100 年 2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1000012251 號函,「環境 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主要係依採行自行處理及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措施,分別訂定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 專責人員每日最低廢水產生量之規模。 三、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條件,說明如下: (一)採自行處理者: 1.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 10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2,000 立方 公尺者。 2.廢(污)水產生量每日未滿 200 立方公尺且含有該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二)採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1.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 30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2,000 立方 公尺者。 2.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 10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200 立方公 尺且含有該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 標準者。 四、承上,事業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 100 立方公尺以上,且未達該 管理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條件者,其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 員設置之條件仍應依該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分別認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