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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刨除之瀝青料是否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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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531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刨除之瀝青料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 104 年 6 月 30 日 104 宏律字第 1040630 號函。 二、查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 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 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 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管制重點主要針對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粒 狀污染物加以管制。其中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係指因人為或自然之破 壞、擾動或風蝕作用,致物質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物散布於空氣 者。 三、所詢刨除之瀝青料是否屬前揭所稱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及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堆置場管制對象 一節,倘刨除之瀝青料夾雜粒狀污染物質,且於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 ,致物質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物有散布於空氣之虞者,即屬逸散 性粒狀污染物質。另倘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 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堆置場之管制對象。 四、考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核係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依個案 實際情形認定,本案所提許可製程認定之相關疑義,貴事務所可提供 公私場所詳細資料,逕洽其所在地方環保局協助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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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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