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適用「輪胎製造程序」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703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適用「輪胎製造程序」或「橡膠製品製造程 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8 月 24 日雲環空字第 1040030235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 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僅從事 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 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 ,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上述公 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 ,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係以天然及合成橡膠為原料,經由混 練、硫化等製程製造實心胎等輪胎橡膠製品,係屬本署公告第 3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造程序範圍。另有關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應依據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辦法所規定之計量方式,選用最符合製程特性之排放係數或計 算公式,據以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