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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進口之鉛粉式電池,是否屬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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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400706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進口之鉛粉式電池,是否屬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所列之鉛 蓄電池,係指鉛製電極及電解液所組成具有蓄電功能之電池,主要成 分為鉛、二氧化鉛及硫酸電解液。 三、依貴公司所提供鉛粉式電池之產品資料所示,皆符合前述說明鉛蓄電 池之功能及成分,故屬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物。 四、綜上,貴公司為鉛蓄電池輸入責任業者,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 規定,辦理登記並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依本署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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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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