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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所詢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達廢止許可證之要件,惟於司法判決前先廢止其許可證 ,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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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6277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 內容: |
主 旨:所詢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達廢止許可證之要件,惟於司法判決前先廢止其許可證,是
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
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又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
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三、故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
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
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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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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