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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處理疑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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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636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
處理疑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
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
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合先敘明。
二、本案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
第 4 項所稱之事業因承攬相關工程所產出,則為事業廢棄物,應依
同法第 28 條規定,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等方式擇一為之;或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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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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