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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3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所及範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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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075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3 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 及抵押權」所及範圍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 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 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 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 」,係明定應負清理責任之人。中段「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 、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係指責任清理人如不為清理時,「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應負清理責任之人)為清除 、處理」,「並向其(應負清理責任之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 必要費用。」後段「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係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債權保全之必要 作為。 二、故同條第 3 項「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乃係考量土地資源之有限性及不可回復性,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 ,由應負清理責任之人擔負環境清理、改善之必要費用清償責任,與 遭回填堆置廢棄物土地是否為應負清理責任之人所有無涉。 三、爰此,函詢本案陳君所有之系爭土地於前述污染者付費原則之相關說 明下,即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3 項所稱優先權可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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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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