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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寺廟攤商及寺廟群等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 及收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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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942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寺廟攤商及寺廟群等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及收費 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 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爰此,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執行機 關如未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依法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 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徵收辦法 徵收費用,並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上開徵收辦法以外之費用徵 收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爰此,寺廟地區攤商及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請依 說明二辦理;得否增訂收費金額,請依說明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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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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