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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 貴局函詢「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之相關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301002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容: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相關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有關
          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之檢測項目及頻率,其中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
          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上述所指「每
          隔 3  個月」,原則係以檢測之當月份起算第 4  個月再進行下一次檢測
          。例如於 1  月份進行檢測後,至 4  月份進行第 2  次檢測,7 月份進
          行第 3  次檢測,10  月份進行第 4  次檢測,於不同月份開始檢測,請
          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如 2、5、8、11  月或 3、6、9、12  月。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