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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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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004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所稱「停止運作」
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參考本法施行細
則第 8 條);本法第 21 條「視為停止運作」即第一類至第三類毒
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 1 年以上;(二)中止運作 6 個月以上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依本法規
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等情形之一者。又依
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21 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
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達 2 年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停止運作期間超過 1 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 30 日內
,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第 1 至 5
款方式處理之。
三、該公司雖辦理解散,查依公司法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
內,視為未解散。」,又同法第 84 條明定清算人之職務。故該公司
雖解散,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第 21 條規定處理所
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及申報運作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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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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