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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食品香料物質」是否排除於「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規範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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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1102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食品香料物質」是否排除於「新化學物質及既 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規範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3 年 12 月 4 日發布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 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參考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授 權與限制法規(REACH) 作法,亦考量我國化學物質依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管理之分工分權責原則,對製造或輸入「食品添加物」者, 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制規範,不適用本辦法,並於 本辦法第 4 條第 11 款列舉不適用。 二、貴會函詢製造或輸入之「食品香料物質」若確屬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添加物」,其相關管制規範自應遵守衛生福利 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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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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