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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接獲○○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反 映,分別於貴轄設置使用棕櫚殼為燃料之鍋爐,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有審查標準不一之法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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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039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接獲○○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分 別於貴轄設置使用棕櫚殼為燃料之鍋爐,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 審查標準不一之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 年 1 月 12 日○○○字 104 011202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查本署 103 年 6 月 1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49165 號函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辦理 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以下 簡稱參考原則)三、適用對象內容,本原則所列高污染特性燃料包括 :(一)生煤、石油焦、水煤漿等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二)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當固體燃料或輔助 燃料。(三)其他與前項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或輔助燃料(如:紡 織污泥、紙漿污泥、木材(屑)、廢潤滑油、垃圾衍生燃料及各項製 程下腳料等)。本案業者陳情內容所指「棕櫚殼」,倘屬國外進口做 為鍋爐之燃料使用,則非屬前述列舉之高污染特性燃料項目。 三、本案參考原則係提供貴局針對公私場所提送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 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案件審查參考,倘非屬前述參考原則所列舉 之高污染特性燃料項目,得不適用所列各項規範內容;倘屬前述參考 原則所列高污染特性燃料項目,業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時,可 提出試車計畫檢測結果及相關佐證資料,確無排放戴奧辛或重金屬之 虞者(例如:含氯量小於 0.015%),得無需核定其符合戴奧辛、重 金屬(鉛鎘汞)排放標準及定期檢測規範。請貴局本權責依業者所提 許可證申請資料及製程現場實際運作情形進行判斷,核定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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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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