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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請本署核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附錄九、(七)無效或遺失數據之處理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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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049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請本署核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 、(七)無效或遺失數據之處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3 年 12 月 29 日傳真之全國環保機關第 120 次業務 協調聯繫會報提案內容辦理。 二、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管理辦法(CEMS 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公私場所各類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量測頻率 、紀錄值計算、全幅設定、無效數據與時間之認定等項目,均應符合 前揭管理辦法附錄九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規範;另查水泥業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水泥業排放標準)第 5 條附表所列 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測定方法第 2 點規定,本標準係以連續檢 測 24 小時之算術平均值為準。前述規定係指水泥業旋窯之氮氧化物 排放濃度是否符合其排放管道標準之計算,應以實際有效監測數據計 算連續檢測 24 小時之算術平均值為主。 三、貴局提案內容所舉案例一,倘水泥廠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涉及無效監 測數據之認定,即應依前述說明以附錄九、(七)無效或遺失數據之 處理原則,以替代數值替代計算結果,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水泥業排放 標準之依據,提案所述「以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月平均值替代超標數值 將造成污染物低估之情形」,與本案判斷是否超過排放標準,並無直 接關聯。 四、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固定污染源之 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 規定程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所舉模擬案例一, 水泥廠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倘已符合前述故障報備程序 ,則其超過排放標準限值,得免依違反排放標準之相關規定處罰。 五、貴局為積極管制轄內水泥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建議除執行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之數據報表查核外,另可針對排放管道執行稽查檢測,輔以 各項行政管制工具,強化稽查當時現場證據力蒐集,以達成貴局空氣 污染減量管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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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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