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實驗室操作非屬本署公告第1批 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1106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實驗室操作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25 日○○第 20141 225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污染源 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即本法所規範之管制對 象包括公私場所所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 三、另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 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其管制目的係針對公告製 程中可能產生之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加以管制,並未排除實驗室等 固定污染源。 四、本案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實驗室從事酸及有機溶劑操作, 為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倘符合前揭本署分批公告相關製程之污 染源,即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另該實 驗室如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亦應符合本法所訂排放標準等相關管制規 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