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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入未 達公告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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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1077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入未達公告 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18 日匯 103 字第 088 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揮發性 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係指:「(一)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有機液 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 2 萬 5,000 公秉以上者;(二)以 200 公升(或 53 加侖)以下儲存桶,儲存 揮發性有機液體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揮發性有 機液體儲槽在儲存、裝卸料操作期間,應妥善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防制工作。另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排放 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以及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 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 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 制。 三、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 入未達公告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節,本署業於 103 年 9 月 29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76640 號函釋在案(諒達) ,倘該公司所屬鍋爐供熱之目的,係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輸儲 作業之必要操作,則該鍋爐蒸氣產生程序與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 係屬上下游之關係,為確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性,於申請揮發性 有機液體儲存程序許可證異動時,應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一併納入該 製程辦理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即該公司之鍋爐為揮發性有機 液體儲存程序之一部分,與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是否達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 爐蒸氣產生程序公告條件無關,合先述明。 四、另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與鍋爐 蒸氣產生程序皆為各自獨立之程序或製程,製程設備或儲槽設備並無 法與本署所建置之網站中建置相關廢氣流向之疑問一節,經查本署建 置之固定污染源資訊管理系統,並無來函所述之限制,已能符合該公 司廢氣流向填報之所需。本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情況,本權責查明後 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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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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