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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屠宰場是否屬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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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1067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屠宰場是否屬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3 年 12 月 12 日○環稽字第 1032398128 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油炸作業、屠宰作業、水產 品加工處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植物油 或動物油生產(設計產量達 150 公秉/年以上)等程序,且其廠( 場)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前述所稱之屠宰作業,係指從事屠 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冷凍屠體 切塊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具規模之屠宰作業程序可能 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有關貴轄○○屠宰場倘包括從事屠體脫毛、解剖及分肢(或切塊)等 屠宰作業,符合前述所稱之屠宰作業程序者,且廠(場)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 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 局本權責依該場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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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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