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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脂肪酸甲酯生產,適用固 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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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1054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脂肪酸甲酯生產,適用固定污染 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5 日○○生質字第 10312050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中基本化學工業之酯類化學製造程序, 其揮發性有機物之單位排放強度為 5.85 公斤;另其他化學製造程序 (使用或反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所列之揮發性有機物之單位 排放強度為 0.021 公斤。 三、本案依據來函所附資料內容,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倘係使 用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為原料,以轉脂化反應將原料轉化成脂肪酸 甲酯,摻配於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使用,其脂肪酸甲酯生產製程,非 屬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製程,應屬其他化學製造程序之轉 酯化方式生產,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之排放強度( 係數),應為其他化學製造程序之 0.021 公斤。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卓處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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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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