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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適用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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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1048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適用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企業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5 日經○○字第 103120510 1 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 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 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 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程序,倘係以加熱方式進行蒸 餾分離,並將含有固體物之液態濃縮液經由電解設施回收金屬銀等物 理處理及化學處理程序,因其製程涉及前揭規定以熱處理、萃取、蒸 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應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 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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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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