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936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民眾○○○君詢問稽查異味污染物之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君 103 年 11 月 5 日未具文號申請書辦理(影本如附 )。 二、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授權執行異味污染物採 樣及測定作業,應符合本署 100 年 11 月 10 日環署檢字第 10000 98375 號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 01.14A)」規定。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外任 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三、環保稽查人員於公私場所執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時,應於公私場所 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外任何地點,且可判定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 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並於稽查工作紀錄表內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 發生源之相關位置、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其他相關判定依據等 內容,以確認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並確保不受其他污染 源背景濃度之干擾,影響檢測結果之認定。此外,環保稽查人員可於 採樣時,紀錄污染源是否有未裝置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雖裝置污 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以及貯放或輸送設施 未密封或加蓋等情形,以為輔助。 四、本案有關異味污染物之稽查及採樣,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請貴局依個 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妥處並逕復○○○君。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