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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所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連續自動監測數值是否 符合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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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26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所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連續自動監測數值是否符合水
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9 月 30 日環空字第 1030026527 號函。
二、查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水泥業排放標準)第 5 條
附表所列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測定方法第 2 點規定,本標準係
以連續檢測 24 小時之算術平均值為準。前述規定係指水泥業旋窯之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符合其排放管道標準之計算,除應以實際有效
監測數據計算連續檢測 24 小時之算術平均值外,另需查明相關監測
數據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範,本署業於 103 年 2
月 17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11606 號函(諒達)說明在案。依據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自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
起,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 85% 以上,且同辦法
附錄九(五)已明列無效數據認定方式及剔除無效數據後監測數據計
算方式,本案相關監測數據是否符合前述辦法所訂監測數據之認定原
則、有效率及計算方法,貴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判斷水泥業旋窯
之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監測數據是否符合前述監測數據處理原則後,據
以判斷是否符合水泥業標準。
三、貴局就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廠)氮氧化物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值超過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為行政處
分,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審議決定處分撤銷理由,係因貴局未能於訴
願答辯內容完整說明台泥○○廠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是否有符合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五)所列無效數據認定標準,而以替代
數值取代無效或遺失數據所致,與貴局來函說明三所指,依本署授權
以實際有效監測數據計算連續檢測 24 小時之算數平均值判斷是否符
合水泥業標準,致使原處分撤銷,兩者認定監測數據有效性及替代數
據處理原則顯有不同。
四、本次貴局函詢水泥窯起停窯與無效值替代之認定標準差異,以何準則
標準認定?連續檢測 24 小時之算術平均值又該如何計算一節,請貴
局本權責依前揭說明判定本案監測數據起停窯期間是否涉及替代數值
之認定,並以實際有效監測數據(包含監測數據替代資料)計算監測
期間之算術平均值後,據以判定是否符合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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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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