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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採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時,其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得引用期限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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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24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採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時,其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得引用期限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3 年 10 月 2 日桃環空字第 1032373760 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 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 自廠係數、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 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本署 爰已針對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公告「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 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 定」,針對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規範應依「採 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以 下簡稱質量平衡計量規定)計算。 三、依本署 99 年 3 月 4 日公告質量平衡計量規定之附錄一、(五) 1.及附錄三、(五)1.規定,固定污染源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 者,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以最近 1 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其非 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以每季申報 期限截止日前 1 年之管道檢測結果。公私場所引用管道檢測資料作 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依據,係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依公 告檢測方法出具之排放量檢測結果,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與排放 量計算。 四、另有關貴局所提本署 102 年 1 月 8 日環署空字第 1010116434 號函,針對前揭質量平衡計量規定之附錄二、(三)5.規定,有關填 寫空污費申報表 M3 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廢氣量檢測、防制設 備等資訊,倘引用實際檢測資料,其檢測日期不得超過每季申報期限 截止日前 5 年一節,依質量平衡計量規定之附錄二、(三)5.及附 錄四、(三)5.規定,已明定管道前端採用之防制設備屬固定床式吸 附塔者,應提具換碳前後之實測處理效率值或處理效率變化曲線圖, 將換碳前後之處理效率平均,並代入規定公式據以計算檢測當時各管 道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前述倘引用實際檢測資料,其檢測日期,不 得超過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 5 年。公私場所引用實際檢測資料作 為固定床式吸附塔換碳前後之實測處理效率值依據,係指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設置固定床式吸附塔作為污染防制設備者,並以固定床式活 性碳吸附塔前後端實際檢測結果作為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值之佐證資料 。 五、有關本案貴局所提公私場所採行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時,其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引用期限疑義一節,倘公 私場所以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排放 量計算者,固定污染源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其引用管道檢 測資料應以最近 1 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其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 定期檢測者,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以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 1 年之管道檢測結果;另公私場所設置固定床式吸附塔為防制設備者, 倘其防制設備換碳前後之實測處理效率值或處理效率變化曲線圖,係 引用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前後端檢測結果者,其檢測日期 ,不得超過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 5 年。惟本案仍請貴局依公私場 所個案實際排放量查明確認後,依前揭規定據以核算空污費,以落實 污染者付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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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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