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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熔解、冷卻再製 成塑膠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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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08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熔解、冷卻再製成塑膠 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9 月 29 日桃環稽字第 1032372166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 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 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 )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 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主要 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 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而所稱之熱處理方 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 ,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 三、本案貴局所詢○○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操作溫度達 200 度)、熔解、冷卻再製成塑膠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操作 溫度達 200 度)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建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查 明判定,逕依前揭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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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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