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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製造程序, 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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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09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製造程序,是否屬 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24 日○○屏南字第 103 09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 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 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 樹脂、環氧樹脂、聚?(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 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 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前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 或多種物質共同作業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另依本署公 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 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 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 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 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使用聚醚多元醇、 其他醚類及其化合物、有機溶劑、二苯基甲基二異氰酸酯或三聚氰胺 等原料,攪拌混合後,經灌注機入模發泡成型,製成泡棉或椅子扶手 ,倘前揭製程為化學合成反應,且製成之泡棉或椅子扶手成分與前述 說明二之塑膠或合成樹脂成分相同,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另倘其製程過程中使用之有機溶劑總 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工廠規模達前述規定條件 者,則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 作業程序。本案請貴局視其現場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後逕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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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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