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採不同推估方 式,當申報排放量大於許可排放量,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 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751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採不同推估方式,當 申報排放量大於許可排放量,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4 日(103) 中鴻字第 19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 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1 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 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 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 係數。(四)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五)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 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 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 機物自廠係數(四)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 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 方式。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應以前項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計算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 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得以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計算排放量。 四、本署訂定許可管理辦法及收費辦法之管制重點不同,乃規範各項計算 依據及順序。本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所詢空污費申報排放量 大於許可排放量,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一節,依前揭規 定,貴局應依許可管理辦法及收費辦法規範計算依據之順序分別予以 審查及核定,倘空污費申報排放量及許可排放量恰使用不同計算依據 ,確實會有不同之結果,惟不同計算依據之排放量不宜直接引用比較 及作為處分之依據。另倘該公司非屬經貴局同意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 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自應以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計算排放量,另建議貴局檢討其許可排放量之推 估方式,以符合污染源之實際排放情形。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