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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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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961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定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11 月 7 日○環空字第 1033639687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 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資料包括: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 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另據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應包括: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 許可排放量。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 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 及審查結論核發。 三、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審查及核定,應有全國一致性之 作法,本署未來將與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精進固定污染源 操作與設置許可證審查方式進行研商,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據以辦理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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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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