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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結果超過「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適用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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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747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結果超過「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9 月 5 日北市環一字第 10336096000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管理辦 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 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 知公私場所提報完整檢測報告書進行審查。檢驗測定結果經審查,如 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或重新檢測……。前述規定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主動申報檢驗測定結 果,及主管機關應執行審查及通知之作為。 三、另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驗測定結果紀錄內容包含空氣污 染物排放濃度或排放削減率、檢驗測定當時原(物)料、燃料之用量 成分及產品產量、檢驗測定當時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及主 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 四、本案貴局應依前揭規定,審查公私場所所提紀錄內容是否符合定檢管 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之污染源操作條件、空氣污染物之標準檢測方法 規定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倘其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 者,貴局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或重新檢測,另倘檢測值超過其適 用之特定業別排放標準限值並經貴局查證屬實者,得依規定處分並限 期改善。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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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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