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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清除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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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11365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之清除責任認定,復請查照。
說 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
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中「土地
與建築物」並無區分是否為公有或私有,均適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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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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