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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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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895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執行業務時,應屬違反行政罰或行政 刑罰之構成要件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清除機構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清除機構許可證」及「 審查通過之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後段,係規定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 除廢棄物之行政刑罰,又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廢 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所稱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指依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核發之清除許可證。 二、所詢清除機構以登記在機構所有,但未登載於許可證之清運機具清除 廢棄物,或超出許可量及許可之廢棄物種類時,應責成該機構辦理許 可證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 分。另如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貯存、清除廢棄物,其違規行為之 惡性、法益侵害及行為後果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較輕,依本署 102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14926 號函釋(諒達),宜以行政罰進 行規範即可,尚不致構成科以行政刑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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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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