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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是否屬公 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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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724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是否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28 日環空字第 1030080266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 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 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 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 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另同公告第 8 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 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 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 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 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 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而所稱 之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 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 法等。 四、本案貴轄公私場所製程係以塑膠下腳料(廢塑膠)以電熱方式(約 210℃~235℃)熱熔,經押出機押出塑膠條,再經冷凝破碎製成塑膠 粒,倘其製程符合前揭說明所稱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成品 、產量達公告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固定污染源;另倘該製程涉及將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惟未符 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者,則非 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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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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